中科院成都生物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5-19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规范资产购置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仪器设备采购指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获得科研或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并同时获得相应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设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前必须按程序完成采购审批手续。 (一)采购审批程序按国家、中科院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报批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所公共技术平台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五条 研究所成立资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所资产主管领导任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原则上由资产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公共实验技术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所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管理制度核定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并负责全所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必须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集中采购。 (二)列入中科院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科研仪器设备,根据中科院要求进行统一采购。 (三)由研究所自行组织采购的为分散采购。 第八条 我所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指我所委托采购业务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若干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直接邀请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指对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方式。 第九条 采购方式按下表确定,特殊情况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编制标书,发布公告或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评标,发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采购时须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标。评审专家应不低于5人,主要应由外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对采购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和价格进行评议。专家评审组成员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仪器设备申请采购部门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确定中标人后,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仪器设备申请采购部门与中标人洽谈合同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资产管理部门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谈判人包括资产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采购部门负责人以及熟悉仪器设备的业务专家2-3人。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谈判小组成员和拟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须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四)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提出中标供应商建议,报采购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采购部门确定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 (二)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过程资料必须认真收集、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在确定供应商后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如发现所购物品各项技术指标与采购合同不符,要立即报采购小组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符合归档条件的仪器设备各项资料应及时送所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六条 所纪检监察部门、工会(职代会)和财务部门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部门违反本办法,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回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得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各种庆典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得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