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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3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房屋管理,优化公有房屋资源配置,切实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使公有房屋得到良好维护,根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有房屋系指产权属于我所或由我所对外承租、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公寓、食堂、地下室以及附属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公有房屋由我所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四条 我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的产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产权申办和产权注销手续。

第五条  未经申报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有房屋作为资产投资、联营、入股、担保等。

第三章 调配管理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有偿使用。公用房屋配置原则、收费标准和方式等由所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研究团组应按规定按时缴纳房租、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纳超过3个月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并追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 部门、研究团组(以下简称使用者)需使用公有房屋或需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进行调整,须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经所在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第九条 使用者应将闲置的公用房屋主动交回资产管理部门;闲置超过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收回,重新统一调配。

第十条 部门、科研团组撤并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公有房屋进行重新核定;职工退休、待岗或与我所解除劳动关系,须将所使用的公有房屋交回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的改(扩)建和大中型维修,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和方案,报所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小型维修和日常养护,由资产园区管理部门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者负责所使用公有房屋的日常管理:

(一)不得改动房屋结构、强弱电线路、给排水管道等。如确需改动,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所领导审批。

(二)使用者不得自行改变公有房屋用途。确需调整的,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使用者不得自行增减和更换已配置好桌、椅、柜、窗帘等设施。确需增减和更换,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统一办理。

(四)使用者不得利用公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我所规定的活动。

(五)应严格控制公有房屋用电负荷。因工作需要,须超负荷时,须事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六)使用者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维持公有房屋的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

第十四条 使用者不得占用公有房屋的走道、电梯间、屋顶、露台等公共区域。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负有安全责任,负责其所使用公有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我所安全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有房屋的安全检查,确保公有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研究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

(一)研究团组间私下转让移交公有房屋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转让双方负责人处以扣发1个月至3个月元岗位津贴的处罚,并收回公有房屋。

(二)不服从公有房屋调配或拒绝按规定交回公有房屋的,停发岗位津贴至交回公有房屋。

(三)私自对外转借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收入,并扣发责任人6个月至12个月岗位津贴;一切民事、刑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四)私自装修改造公有房屋的,责令其恢复原貌、承担全部费用,并扣发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

(五)严重损坏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责任人3个月至6个月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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