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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19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我所和所属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我所印章分为所级印章、组织机构印章、专业性印章、部门印章和所领导签名章等5类。

第五条 所级印章包括我所法人印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

(一)我所法人印章主要用于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和以研究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其中,所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件照片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二)所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按要求需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组织机构印章包括所党委、纪委、工会、团委、保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的印章。

组织机构印章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专业性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科技咨询专用章等。

(一)财务专用章用于以我所名义出具的银行票据、收据、借据等;发票专用章用于对外出具发票。

(二)科技咨询专用章用于以我所名义印发的科技咨询材料、分析测试报告、咨询评审意见等。职工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科技咨询活动不得使用本印章。

第八条 部门印章包括我所设置的管理与支撑部门印章。

部门印章应在各部门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以研究所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

第九条 所领导名章为在所领导个人分管业务范围内代替个人签字的专用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是我所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制发、登记、启用和停用及印章的存毁处理。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刻制、销毁各类公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

(一)我所职能与支撑系统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本部门印章和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专业性印章。

刻制印章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应包括刻制的理由、使用范围、用印审批人、保管部门、保管人等事项。

印章刻制均由所长批准。所各类临时性管理机构及研究部门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二)综合办公室按照国家印章刻制规定,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并备案。印章的材料、规格、样式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印章的启用

(一)所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启用,须依据上级批准,由研究发出正式启用的通知,同时抄送中科院备案。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二)其它印章刻制后,印章责任管理部门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并正式启用,由综合办公室发正式启用通知。启用印章的有关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第十三条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一)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更名或机构撤销时,部门原有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3日内送交综合办公室、同时履行交接手续。

(二)印章的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按国家和中科院规定办理;销毁印章时,应留下印模归档以备查。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我所印章实行分级管理。

(一)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二)组织机构印章由各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挂靠部门管理;

(三)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四)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管理;科技咨询专用章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五)所领导名章可由所领导委托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应安排专人保管。印章专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各部门印章专管人员的确定与变更,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密码柜中,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和按照审批意见用印,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规范。

第五章 用印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用印审批:

(一)单位介绍信用印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其余事项按照分工权限由所领导批准使用。

(二)对于各管理部门业务工作中需要经常使用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一般日常工作,经分管所领导书面授权,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有关授权材料应送综合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类组织机构、部门印章,由该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二十条 由部门保管的专业性印章,所长授权给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使用。除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时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余用章均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用于银行票据的所领导名章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他使用所领导名章的事项均应由所领导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需所领导审批的紧急事务用印,当分管所领导不在所内时,由所长审批;若所长也不在所内,由分管所领导委托其他所领导代为审批。

第六章 用印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可直接用印情形外,其余用印均须填写《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用印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用印审批登记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用印审批登记表》由综合办统一制发。《用印审批登记表》包括用印时间、用印文件材料名称、用印部门、使用印章名称及份数,并由经办人、审批人、鉴印人签字。审批人已在拟用印文件材料上签字的,可不另在《用印审批登记表》上签字,由经办人登记经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 《用印审批登记表》的“用印事由”一项应填写拟用印材料的标题或简要内容。鉴印人员将拟用印材料与《用印审批登记表》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并确保用印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须由管理部门人员经办。

  第二十七条 各印章管理部门应将印章和《用印审批登记表》妥善保管,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有效印章名称(附印模)列表与《用印审批登记表》一起送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将其携带出所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需经印章保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安排专人监督用印。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纸、空白表及空白介绍信上使用。

第三十条 凡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盖章后应留存一份,以备归档,留存文件由印章专管人员管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综合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所的印章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印章管理规定》(科成生发办字〔2006〕7号)和《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科技咨询专用章管理规定》(科成生发计字〔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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