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领导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03-23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领导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全所工作,授权其他所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党委书记领导全所党务工作,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我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日常工作按所领导分工负责处理。 第四条 为保证所领导与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所领导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投入分管工作,履行领导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所行政工作。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六条 领导集体与所务委员会。 (一)领导集体组成 我所领导集体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所长助理,以及管理部门、科技支撑部门和科研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所务委员会组成 我所所务委员会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所长助理组成。 第七条 所长全面领导研究所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副所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各项工作和所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对所长负责;受所长委托,代表研究所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第九条 所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或协助副所长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条 管理部门、科技支撑部门和科研部门负责人对分管所领导负责;全面负责处理和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完成所长、副所长和所长助理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行政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我所行政会议包括:所务会议、所长办公会、专题工作会。 第十二条 所务会议。 (一)所务会议的人员组成 所务委员会成员出席所务会议。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担任所务会议秘书。其他部门负责人、所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所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和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等可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 (二)所务会议的召开 所务会议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 (三)所务会议的任务 1. 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一) 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所长助理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的不同议题,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所长办公会议的召开 所长办公会议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由所长或由所长委托的其他所领导主持。 (三) 所长办公会议的任务 1. 通报所务会决定,并根据所务会议决定部署工作,明确工作分工、工作职责、工作进度及具体要求; 2. 协调解决所务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 通报研究所工作进展,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 研究全所经常性工作,审议一般性规章制度; 5. 研究应提交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专题工作会。 专题工作会是所领导就某个专题或某项活动的具体安排进行部署或研究的会议。专题工作会不定期召开,由所长或分管所领导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所务会议议题由所领导或所办公会提出,所办公会议议题由所领导或管理部门提出,报所长审定。有关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所长签发。 专题工作会的会务工作由召集会议的所领导指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所领导签发。 第四章 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为保证所领导有更多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和集中精力处理研究所重大事项,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安排遵循如下原则:部门职责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处理;所领导分管业务内的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重要活动优先于一般活动;商业性活动和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邀请所领导出席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活动,各部门可直接商请有关领导,所领导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其他所领导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参加。 第十八条 各部门邀请所领导参加其分管工作范围之外的活动,一律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所外单位邀请所领导出席的活动,由综合办公室遵循有关的礼仪规范进行协调,可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出面的活动一般不安排所领导出席。 第二十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休假、到外地出差或参加所外活动,应事先向所长汇报,并将行程告知综合办公室。部门负责人休假或到外地出差,应事先向分管所领导汇报,并将行程告知综合办公室。 第五章 公文及工作事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文及工作事务审批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进行。重大事项由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日常工作事项的审批,按照组织层级原则有序进行。需要所长审批的事项,应先经分管所领导提出意见;需要分管所领导审批的事项,应先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所长或分管所领导不在所内时,急待审批的事项可由其他所领导审批,事后须向有关领导通报;重大事项尽可能由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回所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所长和分管所领导授权,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事项的审批。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系统思考、全面把握、意见明确、大胆负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不随意表态和干预。 第二十五条 所领导班子内部讨论问题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应积极认真贯彻会议决议,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权威。 第二十六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如有不同看法或批评意见,应在会上诚恳提出或个别交换,不得在会外议论。班子内部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扩散。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所务公开制度。按国家、中科院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公开所务,接受职工监督。 所务会议讨论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布局调整和研究生培养等重要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 所务会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出台有关规章制度时,应按照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其常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职代会和离退休职工通报研究所的工作情况,听取职工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领导工作规则》(科成生字〔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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