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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计算机及信息载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4 【打印】 【关闭】

为加强我所计算机及信息载体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管理和信息保密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所人员在所内使用、所外携带计算机和信息载体以及办理计算机和信息载体移交手续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合法使用、携带和移交,保证其安全,不得遗失。

   第二条 计算机仅用于工作和学习,不得安装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软硬件,不得处理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信息,不得做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操作。

   第三条 计算机及信息载体不得制作和/或存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信息,不得制作和/或存储反党反社会主义、扰乱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制作和/或存储诽谤或污辱他人的信息。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上英特网。涉密计算机及信息载体均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原因需携带外出,必须经部门保密负责人和研究所保密管理办公室同意,同时携带使用者务必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载体应有明确标识,由专人管理,并设置足够强壮的开机密码;涉及内部事项的计算机务必设置足够强壮的用户密码。密码由字符和数字等合法字符混合构成,不得使用电话号码或生日等简单密码。

   第六条 涉及ARP标准模块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原则不得上英特网。需要上英特网者,应由计算机使用者提出申请,本部门保密负责人根据其分管模块的重要性及保密性等审批签字同意后,报所ARP项目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上英特网。

   第七条 涉及研究所内部事项的计算机及信息载体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原因需要携带外出,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携带使用者务必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 我所人员离开(退休、离职、毕业等)研究所时,相关安全责任人应保证其使用的计算机和/或信息载体中的数据资料已被安全处置,以防泄密。计算机和信息载体调配由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第九条 若计算机或信息载体发生意外,保管使用者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保留现场,协助查处。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研究所有关管理制度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属我所产权的计算机(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嵌入式计算机)及信息载体(磁盘、磁带、闪存、数据光盘及移动存储设备等),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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