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工作园区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2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工作园区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我所工作园区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均须遵照本规定接受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所管公务车停放管理。 所属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园区车库内或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其它车位。 第四条 研究所职工私人车辆停放管理。 职工上、下班私人机动车,一律凭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出入证》进出、停放在指定区域,无出入证车辆不得进入工作园区。出入证根据各部门职工人数比例和部门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数量予以核发,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内部机动分配使用。 第五条 外来车辆停放管理。 外来公务车、送货车临时进入园区,须由相关部门提前与收发室值班人员联系(联系电话:4101),通报联系事项及车号,做好登记后方可驶入园区,并在指定停车区停放,即停即走。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已满时不得进入工作园区。 第六条 机动车进入工作园区后,必须按停车位标识有序停放。车辆停放须保持整齐划一,保持车头顺行停放。严禁在非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条 工作园区内严禁试车、练车;园区内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鸣笛。 第八条 车辆停放后,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若车辆丢失、损坏或车内存放的物品丢失,研究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职工、学生等上班用非机动车一律在地下车库停放。严禁在楼幢内实验室、办公室及各类通道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条 除加班、出差等情况外,非机动车不得在车库过夜。地下车库无专人管理,请自觉维护秩序。锁好非机动车,保管好自己物品,若有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严禁电瓶车在工作园区内充电。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机动车无证进入(或以送货等借口,拒不听从门卫人员管理者)、伪造证件进入我所工作园区者,每次扣除当事车主100元岗位津贴或补贴(下称津贴)。造成无证进入的当班门卫值班人员扣除10元/次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扣除津贴100元/次,堵塞消防通道者,扣除津贴200元/次。机动车车主不听劝导强行进入园区,或故意堵塞研究所大门的,扣除津贴500-1000元/次。 第十四条 自行车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者,扣除津贴10元/次;电瓶车、摩托车20元/次。电瓶车在园区内充电者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造成园区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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