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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08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外活动是指涉及与国(境)外机构、人员开展合作和进行业务学术交流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主办部门是指负责组织和协调涉外活动的部门(或课题组)。

第四条 负责主办涉外活动的部门(课题组还需所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应事先向所科技处报告,填写《对外交流接待审批表》(附件),由科技处审核备案。若涉密,还需所保密委审批并在所保密办备案。

第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严禁泄露国家和我所科研生产秘密(包括未公开发表的重点科技发明和阶段性成果,以及正在试验中的新项目)。如需对外提供科技资料,必须遵守国家和我所的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 我所的涉密要害部位,不得涉及和从事涉外活动。

第七条 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境;确需携带出境的,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我所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境,应办理保密审查备案手续,接受保密提醒,签订《涉密人员出国保密义务承诺书》。

第九条 与境外通信往来,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条 在签订对外交往与合作协议中,要注意保护我所和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协议本文,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重大涉外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活动保密方案,并上报所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在涉外活动中,如发生失、泄密事件,主办部门和当事人须立即向所保密办公室报告,并尽快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中事迹突出的,我所按照保密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不履行保密职责,导致泄密事件发生的,我所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所保密委员会对我所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和<中科院成都生物所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的通知》(科成生发密字〔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交流接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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