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生物所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24 【打印】 【关闭】
一、档案鉴定销毁的标准 1.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为指导,鉴定要坚持全面的观点,不能仅仅从本所或本部门的需要出发,要从社会、国家甚至人类的角度去判断档案价值,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凡档案保存期限介于两者之间的,要就高不就低。 2.档案鉴定销毁要以各类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为标准。 3.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二、档案鉴定工作的程序 1.综合档案室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所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所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分管所领导,保密委员会成员、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兼职档案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构成,科研档案的鉴定必须有相关专业科研人员参加。 3.由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管期已满,拟销毁的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送交鉴定小组进行初审、复审。鉴定小组成员须在自己鉴定的档案上署上意见并签字。 4.组织鉴定小组学习,掌握鉴定原则和方法,明确鉴定任务,制定鉴定方案,主要包括鉴定时限、范围、方法和步骤等。档案管理人员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同时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鉴定报告,报所领导批准。 5.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呈交分管所领导,经分管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方能生效。 6.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 7.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承办,并将销毁清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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