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物所综合档案室档案借阅、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24 【打印】 【关闭】
为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本所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服务,为维护研究所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科研档案(含专利、仪器设备档案)的借阅 本所科研及管理人员可利用密级为“公开”的科研档案,密级为“内部”及以上的档案,须经课题组长或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2.文书档案的借阅 职能部门的人员可利用本部门形成的档案。“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所务会议记录等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查阅所党委会议记录,须经主管所领导批准。 3.查阅基建、财务档案,须分别由综合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同意。 4.借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和利用者均应认真清点、登记。 5.借阅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6.利用档案取得社会、经济效益时,利用者有义务填写利用效果登记卡。 7.不允许转借档案,不得携带档案外出。 8.利用者应维护所借档案的整洁与安全。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分管所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 (2)擅自转让、出卖档案或其复制件牟取利益的; (3)将档案或其复制件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9.职工调离、出国或退休前,须归还所借档案。 10.外单位人员需持介绍信,经所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借出,未经许可不得抄录复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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