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3〕48 号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已经2013年第13次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科学院以及四川省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管理和支撑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劳动纪律管理;科研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学科组负责人负责制。相应负责人对其负责部门或学科组考勤工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全所职工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实行打卡考勤。按照所规定上下班时间,晚于上班时间2小时内打卡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两小时内打卡为早退。因公外出造成未正常打卡的,由相应部门负责人书面说明情况可不作为未正常打卡处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和科技信息情报中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均需打卡;其余部门可实行弹性工作制,但上下班仍需打卡,打卡记录作为人员考核依据。 第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二) 经查实请假有虚假情形的; (三) 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 (四) 请假期满,逾期不上班且不履行续假手续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打卡记录,统计考勤结果,并将考勤结果汇总并将不正常打卡情况提交相应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对考勤结果进行说明和确认形成最终考勤结果,组织人事处按照本办法依程序办理。 第七条 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为一个考勤月,相应的薪酬变动在统计月的下月在工资中执行。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补假。职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并进行逐级审批。 第九条 请假审批实行层级负责制。 (一)一般职工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二)管理和支撑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主管所领导审批,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三)科研部门负责人请假,副主任及支部书记请假由主任审批,主任请假由支部书记审批,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四)所长助理、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请假由所长审批 ,所长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职工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工作,且在上班当天按批准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不及时销假,其超过的时间按旷工累积计算。 第十一条 请假分类管理和薪酬管理 (一)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按照《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科成生发人字〔2008〕13号)执行。 (二) 病假管理 职工因病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病假超过3天的,必须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如突发疾病,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 职工病假期间薪酬发放按以下原则执行: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薪酬不变; 2.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原则发放基本工资: (1)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基本工资; (2)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按下列原则发放基本工资: (1)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 (2)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 “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各种津补贴。 职工康复恢复工作,销假后恢复其薪酬。 5. 职工病假最长不得超过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的医疗期。 (三)职工请事假不超过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事假超过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到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1.事假在20天内,根据请假天数按比例扣除岗位津贴和基本绩效津贴。 2.年度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年度内每月累计事假均不超过10天的,另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和基本绩效津贴。年度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另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和基本绩效津贴。 3. 事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事假期间工资: (1)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的基本工资; (2)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 4. 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5. 年度事假超过6个月(包括未及时销假累计年度事假超过6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 病假、事假可以用当年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冲抵,不允许使用次年度年休假冲抵。当年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和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文件办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考勤结果与薪酬。 (一)职工每月迟到或早退不超过3次,每次扣发岗位津贴50元;超过3次每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二)职工每月旷工3天以内,每半天扣发岗位津贴200元; (三)当月累计旷工达到3天以上扣发全月岗位津贴和月绩效工资; (四)年度累积旷工超过3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 职工当年出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全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为考核不合格。 (一)事假累计3个月及其以上的; (二)旷工累计15天及其以上的; (三)病假超过6个月及其以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如国家、中国科学院或四川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我所以前发文与本文件有冲突者,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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