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3〕56 号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13次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我所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各项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与我所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由我所导师负责指导但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原则上按照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要求执行。我所坚持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 我所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与该生学籍所在单位及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培养协议书须由研究生部盖章并留存备案。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所学习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工作安排、考核和其他在我所期间需解决事宜由我所承担联合培养的指导教师及其学科组负责。我所指导教师须为研究生做好安全保密教育,提供安全的实验工作条件,并购买意外保险。如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所期间发生意外情况,我所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处理。我所指导老师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所期间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所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年,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内容要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相结合,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所所有。如因该生所属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于研究生毕业要求必须发表文章,研究生可向我所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可在发表文章中有限使用其在我所取得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排名参照其培养方案要求。 第七条 根据研究生工作量及业绩情况,指导教师可从科研经费中为研究生提供研究助理津贴,标准参照我所正式在读研究生标准。 第八条 我所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所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报销培养费、学费等其它费用,也不解决住宿问题。如确需研究所协助解决住宿,由我所导师通知研究生部联系分院教育基地协助安排。我所不承担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所期间发生的一切非我所过错造成的损害或意外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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