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3〕59号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第14次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此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2013年12月2日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会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议,是指由研究所、部门或学科组等主办或承办、涉及会议费收支的会议。按《管理办法》规定,我所的会议一般属四类会议。 第三条 研究所、部门或学科组组织或承办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务必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及会期,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的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研究所的会议按经费承担渠道,分为两类: (一)由所管经费承担的会议; (二)由科研经费承担的会议。 第五条 预算管理。 (一)由所管经费承担的会议,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填写《会议计划审批单》(附件1)报分管所领导审核同意,并提交所长或所务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当年所管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未列入当年会议计划的临时会议,应提交专项报告,经所长或所务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由科研经费承担的会议,应列入课题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条 会议审批。 各类会议执行会前审批制度。 (一)所有会议应在会前由承办部门编制《会议费预算表》(附件2)并印发会议通知。 (二)由所管经费承担的会议,按其会议性质,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经分管所领导审批;中心(室)主任经费承担的会议报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批。 (三)未列入预算范围召开的临时会议,还须提供经审批后的专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批。 (四)由科研经费承担的会议,除研究生答辩会等特殊会议外,均应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会议地点 第七条 各类会议应尽量使用所内会议室、国家公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中的四星级以下(含)的定点饭店,并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如需政府采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类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会议室租赁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及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单位:元/人.天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费预算表”、“会议费决算表”(附件3)、“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4)、与承租方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承租方或承办单位会议费结算清单及各项费用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三)会议主办、承办部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和会议无关的物品。 (四)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劳务费、评审费、讲课费等。 如会议发放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等,须提供经主办部门签字确认、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发放清单》(附件5)作为咨询费另行报销,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处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关于会议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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