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4〕7号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次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我所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和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证书的日常管理、设立登记、年审、变更及注销等具体事务由综合档案室承办。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用于以我所的名义办理下列事宜: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对外签署重大科研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它优惠; (六)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九)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除用途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的外,一般只提供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使用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见附表); (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按业务分管权限审核、签字同意。 (三)综合档案室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并登记;使用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加盖研究所印章并加注“再次复印无效”; (四)申请部门若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还须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六条 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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