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4〕6 号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1次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所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分为二类: (一)一类基建项目:须报请中科院审批或经中科院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当地政府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及其辅助用房、教育用房、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二类基建项目:不需中科院、国家部委或当地政府批准立项的、我所可自行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维护工程。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所长为基建项目第一责任人,通过所务会或所长办公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作用。 (二)受所长授权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所领导是基建项目的主管领导人,履行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三)所务委员会对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其它重要事项实施决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一类基建项目,须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为所务委员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及时就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向所务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向所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一类基建项目还应成立由分管所领导、科研人员、基建和财务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基建项目工作组。项目工作组负责基建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工作组应加强与中科院主管部门、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协调沟通,保证基建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五条 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对我所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主要职责为:监督相关制度及工作程序是否得到正确贯彻,参与工作的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基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所规定,做好基建项目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 科研园区总体规划管理 第七条 科研园区总体规划应按照“远近结合、重点突出、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所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地方规划要求进行编制。总体规划经所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中科院主管部门审批;科研园区总体规划亦应报地方政府审批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 第八条 科研园区总体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应节约建设用地、预留发展空间,注重整体协调、人文环保,经济朴实,简洁大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科研园区。 第九条 科研园区总体规划文件应符合中科院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十条 园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如需变动需获得中科院和地方政府批准。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 一类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中科院和地方政府规定,按程序上报立项。立项分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个阶段。 第十二条 一类基建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中科院要求,结合研究所科技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所务会审议同意后,上报中科院或地方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一类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由项目工作组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一)应按照国家和中科院规定,约请设计单位; (二)充分调研科研需求,确定项目的工艺要求; (三)完成项目地质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节能评估等工作; (四)设计方案须提交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二类基建项目的立项。 (一)基建管理部门应做好研究所建筑物、构筑物维修、维护年度计划和经费概算,经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研究所相关制度,确定二类基建项目设计(如需要)、施工单位的约请方式。 第三章 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须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招标核准表》执行。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须按规定约请招标代理机构,由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进行内部招标的,基建项目工作组应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所外评委不得少于2/3;招标过程接受纪检部门和职代会的全程监督。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委托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比照公开招标的相关程序办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按照国家和我所相应的采购规定进行。 第四章基建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组或基建管理部门应按照地方政府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结束后,如对合同文本有实质性修改,需报送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合同应由我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本应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类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项目工作组应加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协作,按照规定完成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一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工作组应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一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工作组应抓紧做好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一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工作组应积极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抓紧做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一类基建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工作组应组织召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图纸交底会”,并督促施工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监发布“开工令”后,基建工程进入正式施工阶段。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按地方政府规定,定期召开由我所基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和工程监理以及过程管理单位(如有)参加的监理例会。监理例会由工程总监主持。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由监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基建工作组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进行评估,按下列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 (一)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或我所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分析变更对质量、工期的影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变化。 (三)工程项目工作组对变更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概算范围内的,报主管所领导审批;超出概算的,须报报所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二类基建项目的施工,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一类基建项目需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进行基础、防水、主体、消防、环保、绿化等单项工程验收,并取得单项验收合格证明。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第三十三条 施工结束,经地方政府基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验收合格后,工程可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四条 二类基建项目的验收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章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与竣工结算 第三十五条 一类基建项目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二类基建工程资金纳入研究所预算管理,由财务管理部门设置相应科目。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进度款的支付。 (一)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的约定办理。 (二)一类基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款支付,除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外,施工单位还应提交经监理单位、造价审计单位审核的《施工进度款拨付申请单》,该申请单经我所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七条 一类基建项目竣工后,项目工作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图和工程决算书。造价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须经我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二类基建项目在验收的同时,基建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量、施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提出结算金额。结算金额超过10万元应进行造价结算审计。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尾款支付。 (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二)施工单位尾款支付以造价结算审计结果为依据、扣除质保金后,按程序支付尾款。 (三)施工单位履行质保义务且质保期结束后,可支付质保金。 第八章 基建项目审计 第四十条 一类基建项目应约请过程管理与造价审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审核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过程管理与造价审计单位的约请应按中科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 一类基建项目投入使用、竣工决算完成、待摊投资结清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基建管理部门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办理在建项目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一类基建项目的造价结算审计需报所务委员会审议;二类基建项目的造价结算审计报告(如需要)需报主管所领导审核。 第九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一类基建项目档案按照地方政府和中科院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一)项目工作组负责档案的收集和初步整理。 (二)项目工作组需联合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完成项目档案向地方政府城建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三)项目工作组负责按照中科院规定,向所综合档案室移交项目档案;综合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分类立卷。 第四十五条 二类基建项目应建立从年度计划到竣工验收完整档案,并交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章 基建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四十六条 一类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并完成地方政府各项手续之后,项目工作组应按照中科院规定,编制基建项目工程总结,提请中科院进行综合验收。 中科院综合验收如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工作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并向中科院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二类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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