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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48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于2014年第1次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2014227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控制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产权为研究所所有、且由研究所管理的机动车(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驾驶员,指专职驾驶车辆的人员。

第四条 车辆主要用于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所领导工作用车和所级接待工作用车,不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条 按部门职能,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所领导可直接调派,但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通报。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 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和管理。

(一)车辆实行专人驾驶。非研究所认定的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由研究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将交换驾驶。

(二)严格建立车辆运行维护档案

1. 车辆运行维护记录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行、车辆运行维护成本核算和驾驶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车辆运行维护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行次数与里程、燃料消耗与过路过桥费、保养与维修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3.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运行维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统计;车辆运行维护档案须妥善保存。

第七条 车辆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由用车人承担,按月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3

第八条 车辆的保养与维修

(一)车辆保养和维修需事先申报

1. 车辆保养费、维修费超过500元的,驾驶员应在车辆保养和维修前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见附件4),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2.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审批,须事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并由其按程序请示且获得批准后实施,但事后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车辆保养和维修的审批权限

1. 综合办公室应做好车辆保养和维修年度经费预算。

2. 车辆保养维修预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超过5000元或超出年度预算的,还须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九条 车辆燃料实行加油卡制度

(一)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加油卡的办理和使用管理。

(二)加油卡的使用须一车一卡、专车专用,严禁为其它车辆加油。因特殊情况,须用现金加油,应征得车辆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上岗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满足驾驶工作要求;

(二)已取得与所驾车辆相符的合法驾驶证;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驾驶经验、驾龄不低于5年;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在工作中,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驶安全;

(二)服从调度,做到准时、准点;

(三)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畅通;

(四)衣着整洁,待人热情,文明礼貌;

(五)不公车私用;

(六)未经批准,不将车辆开回家过夜。

第十二条 驾驶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车辆驾驶;

(二)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

(三)保证车辆的整洁、卫生;

(五)负责车辆的保养和维护,以及车辆保险购置、车辆年检等工作;

(六)参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

(七)做好车辆运行、保养、维护记录;完成车辆使用费收取、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等核算报销工作。

(八)及时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驾驶员的薪酬管理

(一)事业编制驾驶员的月工资执行研究所薪酬管理规定,事业编制外的驾驶员按聘用合同执行。

(二)驾驶员的年终绩效奖励性工资与年度行驶里程挂钩。

1. 年度行驶里程为年度内用车人签字确认的车辆行驶里程之合(不含车辆保养维护、车辆年检等行驶的里程)。

2.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标准为0.3/千米。

3. 年度行驶里程由车辆管理人员审核,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提交组织人事处发放。

(三)周末、法定节假日出车,给予驾驶员补贴:

1. 周末和研究所集体休假期间,50/天;

2. 法定节假日,80/天;

3. 该补贴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统计,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所领导审批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四条 经济处罚

(一)由于个人原因误时误事的,每次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作100元。

(二)公车私用和未经批准将车辆开回家过夜的,除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违法产生的一切后果外,每次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退赔违规所得外,按违规所得的200%扣发工资。

1. 虚报出车任务、行驶里程的;

2. 虚报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养维修费的;

3. 用专用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的。

(四)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交通执法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予以如下经济处罚:

1. 负完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50%,但不低于500元、高于5000元;

2. 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30%,但不低于300元、高于4000元;

3. 负对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20%,但不低于200元、高于3000元;

4. 负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金额)的10%,但不低于100元、高于2000元;

5. 无责任的,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本办法予以经济处罚外,事业编制驾驶员解除岗位,聘用驾驶员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酒后驾车的;

(二)不准时准点,误时误事超过3次的;

(三)虚报出车任务、行驶里程或公车私用超过3次的;

(四)虚报油料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养维修费等费用或使用专用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被经济处罚超过3次的;

(五)发生负主要责任和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违法产生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用车程序

第十七条 用车人需事先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出发时间、地点,目的地、返回时间等信息;车辆管理人员按照保障重点、节约成本的原则科学调度车辆。

第十八条 行驶方向和时间相近的用车申请,车辆管理人员应尽量合并安排,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运行成本。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事先了解目的地情况,选择经济快捷的路线行车。

第二十条 出车完毕,驾驶员应如实填写用车情况,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和车辆管理人员应经常听取用车人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人员整改。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台站管理的车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管理办法》(科成生发办字〔200411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办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行驶情况登记表

2.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燃料使用登记表

3.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使用收费标准

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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