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4 【打印】 【关闭】
科成生发〔2014〕12 号 所属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于2014年第三次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2014年4月1日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所职工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我所职工出差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公务出差,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 第五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已按年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报销飞机票,应提供“电子机票”(行程单)和与“电子机票”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一致的登机牌。若登机牌遗失,应提供登机牌遗失证明。 第十二条 因公租用车辆,按《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公务租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职工按住宿费标准,在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给予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除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阿坝州、四川省甘孜州、四川省凉山州为120元/人•天以外,其它地区为100元/人•天。 第十七条 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饮食的,出差职工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80元/人•天,职工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一律不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出差时,租用车辆(含出租车)、使用究所车辆或由其它单位提供车辆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差期间的食宿由其它单位统一安排且不收取费用的,可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规定参加会议或党校等培训,按其通知规定,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安排职工到其它单位临时工作,不按因公出差管理,相关事项由所务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到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含高新西区)出差,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台站基地驻点职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我所台站基地的伙食补助标准分为三类,按驻站天数计算: 1. 一类台站基地:伙食补助100元/人•天。 2. 二类台站基地:伙食补助80元/人•天。 3. 三类台站基地:伙食补助50元/人•天。 (二)市内交通费为80元/人•天,在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三)驻点的非编制内职工,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野外科学考察的差旅费报销规定将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科成生发办字〔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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